哈尔滨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
协会专家委员会章程
(2015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进一步发挥哈尔滨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作用的需要,推动创业、创新,科技强市,成立哈尔滨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专家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科技论证、决策参谋和技术咨询、鉴定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由较高科学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开拓创新的老科技工作者组成的科学技术咨询评议机构。专家委员会在哈尔滨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市老科协”)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宗旨是:发挥各类专家、科技人员聪明才智和经验优势,积极推动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创新发展。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一)对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科技项目立项、重要科技成果评价提供咨询、论证和建议。(二)应企业要求对高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和技术瓶颈等有关问题提出咨询建议。(三)参与市老科协购买政府科技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四)对老科技工作者提出的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进行咨询和评价。(五)组织召开老科技工作者科技、学术交流年会及评选优秀咨询与建议成果奖。(六)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秘书长一人。专家委员主要由具有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分若干个专业小组,主要提供专业项目科技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可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推荐高级科技顾问。
第六条 根据需要可由专家委员会决定聘请名誉顾问或专项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老科协。主任会议负责确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市老科协备案。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处理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协调专家委员相关工作。
第四章 专家委员人选产生和任期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市老科协组织联络部会同各分会、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推荐,也可由专家委员会面向社会征选,专家委员经市老科协审核后正式聘任颁发证书。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二)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社会上或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三)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四)专家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聘请专家委员要根据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并综合考虑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地域结构等因素。
第十一条 每届专家委员会任期五年,委员可续聘续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聘期内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可中止聘任。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增聘专家委员。
第五章 专家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可免费参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 (二)了解与咨询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以及参加有关专业学术会议。(三)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鼓励“百家争鸣”,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四)独立地从事所承担的咨询课题研究工作,不受任何个人因素干扰。(五)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老科协和专家委员会章程及自律守则。(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各项活动。(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建议。(四) 对承担的咨询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五)咨询工作中应当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六)对咨询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十五条 如专家委员本人或市老科协认为该专家委员不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专家委员会决定是否留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一年内本人无故不参加专家委员会例会的,将自动失去专家委员资格。
第六章 专家委员会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提倡义务工作和奉献精神。
第十八条 各专业小组或专家委员所提出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或议案,按专家委员会议事规程决定后,提交市老科协转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例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