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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2-14 16:06:37发布人: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哈尔滨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英文译名:Harbin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缩写为HASST)。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体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以推进科技进步为目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为中心,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民主,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为推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服务,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再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哈尔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街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老科技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老科技工作者为党和政府在科技、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发展等方面提供咨询建议,参与科技考察、决策论证、科技开发、科技扶贫、新技术推广、项目评估、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三)开展人才资源的二次开发活动,为社会举荐人才,为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四)兴办与章程相符合的各类经营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发展。

(五)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和专业特长,面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科普活动,为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六)举办各种专业技术学习班、培训班、专题讲座等,为有关业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培训人才。

(七)开展同国外及港澳台老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为扩大民间科技文化交流渠道服务。

(八)开展老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真实反映会员的专业水平。

(九)开展表彰奖励优秀老科技工作者活动,弘扬“无私奉献,开拓进取,求实创新”精神。

(十)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举办为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服务的事业,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

凡达到和将达到退休年龄的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知名人士、领导干部,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基层老科技工作者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章程及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会员,视情节可撤销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以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应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组成人员;

(五)授予名誉会长、荣誉理事、聘请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定本会的财务预、决算;

(四)提名推荐名誉会长、顾问、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六)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本会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确定设置办事机构和聘任负责人;

(二)领导办事机构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并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主持开展工作,聘任若干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部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金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哈尔滨市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所欠债务由本会负责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43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